《滁州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校政〔2020〕22号)
  发布时间: 2020-05-26 作者: 浏览次数: 5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采购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确保采购质量达到学校资金投入的预期目标,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各类财政性经费,通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部门自行采购等方式取得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校外赠送、自制等形成的资产,其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供应商必须全面、准确、及时的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四条 验收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依据签订的招标文件、合同等进行。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五条 验收工作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多方参与、互相监督、权责明确。使用单位(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组,下同)作为验收工作责任主体,应切实把好验收关,有力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资产验收工作。

资产与设备处作为采购项目验收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学校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按规定对使用单位初验合格的项目进行验收。

(三)对使用单位上报的履约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形成解决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强化内控和验收环节风险防范,履行验收环节职能监督。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单位的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由资产与设备处组织的学校验收。

财务处依据合同加强对合同款支付的监督,按合同约定结算及支付款项,并参与由资产与设备处组织的学校验收。

审计处按照审计职责,加强对采购项目验收活动中的审计监督。

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验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对采购履约情况负主体责任,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及时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将结果上报资产与设备处。

(三)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七条 验收权限依据《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滁州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采购组织形式分类划分:

(一)自主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二)政府采购及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经使用单位初验合格后向资产与设备处提出验收申请,由资产与设备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技术复杂的特种采购项目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组织验收,并依据不同的采购组织形式,划分相应的验收权限。

(四)质保期满的复验工作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验收。

第八条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验收小组。学校组织的验收,验收小组应由资产与设备处牵头,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使用单位等组成。使用单位组织的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自行确定3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验收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加验收。

(二)实施现场验收。供应商完成采购项目2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依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核验。相关参数需要现场测试的,按要求进行测试。

(三)形成验收结果。

使用单位根据验收结果填写《滁州学院资产验收单》,进口设备或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还需填写《滁州学院大型(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单》。若验收项目不合格,则写清不合格的理由,立即责成供应商进行有效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准。在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根据验收权限向资产与设备处提出校级验收申请。

学校验收小组对使用单位验收结果予以现场复核并确认。若学校验收小组成员对使用单位验收结果存疑,应在验收单中详细记录。使用单位根据验收单反馈信息,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合格后再次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向学校提出校级验收申请。

第九条 使用单位以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界定标准等为验收依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一)实物验收: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进行核对,检查外包装有无破损;拆箱后检查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试验报告单、保修单等是否齐全。

(二)技术验收: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验收应根据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的《滁州学院基建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验收责任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生把关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出具虚假结果等行为的,报请学校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供应商若有以下行为,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与使用单位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

(二)向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纪委办公室对验收过程中发生的举报控告等情形,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学院物资验收管理办法》(国资函〔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滁州学院采购项目验收单.doc

附件2:滁州学院大型(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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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人: 资产与设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