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检查的通知
财资函〔2008〕441号
省直各单位:
为落实我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资〔2007〕666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财资〔2007〕105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07〕17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推动省直各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我厅决定于6月至8月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处置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1、200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的资产核实和账务处理情况等;
2、200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在资产处置权限内单位自行处置情况、提请报批(资产清查核实)后资产处置情况等;
3、2007年以来各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包括: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资产处置收入的上缴情况、资产处置后账务处理情况等。
二、具体工作步骤
本次检查工作自2008年6月开始,到2008年8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抽查两个阶段。6月为单位自查阶段,7月至8月为重点抽查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省级各单位要根据我厅统一布置,组织好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自查工作,并对下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部门意见。
2、省级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厅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检查2006年资产清查核实情况及2007年以来的资产处置工作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资产处置情况自查表》(表样见附件)。各单位的自查工作应在6月30日结束,结束后要将本单位自查工作文字材料,连同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填报的《自查表》,于7月10日前一并送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
(二)重点抽查阶段基本要求
1、重点抽查范围的确定
我厅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选择一定数量的省级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2、重点抽查的内容
重点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单位及下属单位自查工作情况;
(2)2006年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情况;
(3)单位是否存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处理国有资产情况;
(4)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5)单位资产处置后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
(6)我厅认为需要重点抽查的其他情况。
3、重点抽查的方式
重点抽查将采取检查组赴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
三、对违规处置资产行为的处理
对此次检查中查出的违规行为,我厅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要求,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自查表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