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财购[2010]396号
  发布时间: 2012-01-14 作者: 浏览次数: 272  

财购[2010]39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工程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的部分,且为实现工程项目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和材料,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所必须的勘查、设计、监理等。 

     第五条 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工程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全部适用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 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采购人应当在准备建设工程项目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启动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工程项目的采购执行工作。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其土建部分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即建设单位有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单位没有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但与土建总包的水泥、钢筋等材料和设备除外; 

     (四)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标等有关信息公告,除了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以外,还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五)工程项目通过采购执行确定中标、成交人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拨款时,应当首先自行支付自筹资金,需要支付财政预算资金时,要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以及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证明、设备和材料的验收证明、中标、成交人的发票复印件,工程项目竣工时,还需提供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预算内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给中标、成交人,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中直接拨给中标、成交人。 

     第七条 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原批准预算的,采购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落实资金后,再开展采购执行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执行完毕后,采购执行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具体按我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2010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购[2010]45号)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厅原制定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购[2003]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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