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规定,决定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适用范围
本次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有:计算机(台式、便携式)、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速印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空调机。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单项年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上述货物的,一律实行协议供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仍按原程序采购。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限
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有效期限为3个月,其余货物协议供货有效期限为6个月。每个有效期满前,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公开招标确定下一个有效期内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并予以公告。
三、协议供货招标程序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委托,组织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公开招标活动,确定中标供应商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在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基本配置标准、供货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提供的备品备件等事项。供应商应保证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实际供货价格不高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四、协议供货各方职责
(一)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制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相关制度办法;
2.确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3.审批省级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方式和实施方案;
4.制定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并接受合同备案;
5.公告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信息;
6.处理有关投诉事项;
7.监督检查省级协议供货制度执行情况。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依法接受委托对协议供货项目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主要包括:
1.制定协议供货的实施方案;
2.组织协议供货的招标投标工作,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协议书;
3.协调协议供货日常工作(供应商及商品信息库的建立与维护、市场价格的调查、供应商履约情况跟踪、采购人反映情况的受理);
4.收集统计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信息。
(三)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主要包括:
1.认真执行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
2.维护协议供货供应商合法权益;
3.对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四)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主要包括:
1.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协议书及采购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有关服务;
2.定期将“协议供货合同”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反映产品实际采购情况;
3.因市场变化等原因需调整价格的,应及时主动报告省政府采购中心,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对价格作相应调整并公告。
五、协议供货相关要求
(一)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货物,应当执行协议供货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货物。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采购人不得将标准以上同一品种货物化整为零,分批进行采购。
(三)协议供货供应商不及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价格变动信息等违规违约行为的,省财政厅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并在“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通报。
六、协议供货采购方法
省直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时,应按原程序单独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审批后,由省直单位直接向协议供货供应商采购,并与其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见附件1)。合同履行后,由省直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在网上填写支付申请电子信息,同时填报纸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协议供货资金支付申请单”(格式见附件2)。省直单位应将纸质“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协议供货资金支付申请单”连同协议供货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复印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供应商承诺的协议有效期内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可以在协议供货供应商范围内进行谈判选择,以获得进一步优惠。
省直单位在采购协议供货设备时,不得向非协议供货供应商采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应书面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驻肥以外省直单位的协议采购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按本通知精神负责组织。
七、监督检查
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省直单位、中标供应商发现协议供货执行中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可以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按《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信息发布
协议供货招标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及时发出通知,并将有关信息在“中国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
一、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通用条款(与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协议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书中的条款一致)和本合同专用条款;
2、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
二、货物及数量: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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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三、合同金额:
货物合同金额(大写) (¥ )。
四、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五、付款条件:
甲方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六、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合同纠纷处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处理。
甲方(买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卖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合同所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单位。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交货及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三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 售后及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货款支付
在乙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开具“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复印件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七条 合同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八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向安徽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
3、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要求省政府采购中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暂停乙方协议供货资格;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5‰的滞纳金;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较长的期限),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