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商:
经认真核对与沟通,现对招标文件中的下列内容进行澄清。给您带来的不便,请见谅。
1.第五章采购需求中二标段组合家具,样品要求由“序号1实物样品”变更为“序号1组合家具中的一个桌柜实物”。
2. 连体床爬梯的高度以附件2为准,即高度为1450mm(地面到爬梯顶板距离)。
3. 附件4取消组合家具柜门左侧纵向标注“1210”。
滁州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