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院(部)、部门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14 作者: 浏览次数: 98  

各院(部)、各部门:

为提高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效率,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结合学校财务处“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经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或授权审批”(校政财〔20141号)的文件精神,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将目前院(部)、部门采购物资的限额标准适当提高,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办公设备、图书、教材、家具、网络服务等。其中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激光打印机、摄像、照相机等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通用设备只能通过省厅集中批量或协议采购(政府集中批量或协议采购目录参见附件1)。

二、采购限额

1、预算金额在1万元及以内的项目,由使用单位集体公开询价采购;

2、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在省厅规定的学校限额标准以内,由资产与设备处会牵头组织招标采购。

三、有关要求

1、限额标准以内,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须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同意采购,并填写《滁州学院采购项目申报表》,报资产与设备处备案后实施询价采购,采购过程必须集体、公开,并严格执行省厅和学校相关采购文件。

2、采购项目应在单位年度预算之内执行,原则上无预算的项目不得采购。

3、采购发生的费用应通过对公转账,或公务卡转账的形式支付。

4、符合固定资产登记的项目,财务报销前应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附件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pdf

资产与设备处

20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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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初审:;终审人:李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