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学院等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特定减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5年)应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不得出租、出借,以及用于营利性收费项目(含横向项目)等用途。接滁州市海关通知,要求我校对在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排查,对违反规定且未及时披露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承担相应后果。
请各设备管理单位高度重视,逐一排查本单位管理的此类设备(附件1),若已发生此类情况应及时主动披露,填写“滁州学院进口设备使用情况主动披露报告”(附件2),并于2017年6日将纸质版盖单位公章,交至设备管理科。
资产与设备处
2017年11月3日
附件:
1.
滁州学院监管期内进口设备清单.xlsx
2.
滁州学院进口设备使用情况主动披露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