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校政〔2019〕85号)
  发布时间: 2019-10-11 作者: 浏览次数: 1238  



 

                                     滁州学院   

                                      20199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采购工作,维护学校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须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各类采购程序。

第六条 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未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进行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处。领导小组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和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其他人员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

(二)研究审议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研究学校采购活动中有关投诉问题;

(五)审定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六)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资产与设备处为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形式及方式;

(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

(五)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学校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督促对协议定点供应商进行管理;

(六)负责各二级单位自主采购活动的监督指导;

(七)督促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违约处理等;

(八)协调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财务处是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审核学校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二)负责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的申报;

(三)负责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工作;

(四)参与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和审计监督;

(二)督促规范采购行为,监督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履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项目的有关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归口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经费落实情况、采购需求的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配合资产与设备处做好采购工作;

(三)协助采购项目合同的审签,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参与归口管理项目的履约、验收,做好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五)负责归口范围内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的监督履约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以及采购项目场地及安装条件的准备;

(二)提出采购需求和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负责采购项目的技术论证、资质要求及技术参数的编制、采购文件确认;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签订、履约、验收,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与设备处完成采购工作;

(四)组织完成单位自主采购限额以下的相关采购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自主采购工作进行管理;

(五)负责办理采购资金的审批及支付手续;

(六)负责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办理入账登记,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 采购形式及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相结合的形式。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自主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安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由资产与设备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体实施。

(二)政府分散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安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

政府分散采购由资产与设备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按分散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三)学校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由资产与设备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按学校有关采购制度实施采购。

(四)二级单位自主采购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省级批量采购、定点采购和学校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外),一般由使用单位自主采购。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设备仪器采购,根据学校科研仪器设备有关采购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对一定时间内使用量较大、采购次数较多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学校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学校发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依据“急需和必须”原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编制。

第二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要求,提出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学校集中采购预算,经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后形成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因实际需要变更采购预算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采购项目含有进口设备的须填报《进口产品论证表》,经省财政厅、教育厅批复或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资产与设备处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按有关程序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相应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分散采购程序:资产与设备处根据学校年度政府分散采购预算和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按分散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程序:资产与设备处根据学校集中采购预算和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联系、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按学校有关制度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相关申购审批程序并落实经费,属政府采购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省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预算或政府采购计划未落实的,不予采购。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程序:使用单位按照学校二级单位自主采购相关规定及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

(一)项目申报并已履行审批、论证等程序;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或项目资金已落实,并且具备安装使用条件;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已申报并获批本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

(三)项目技术资料齐全(预算准确,设备、工程清单及技术参数详实,工期和售后服务要求明确,设计图纸、材料报表等齐全);

(四)项目须安排专人负责,基础工作已全部完成。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进入采购程序后,资产与设备处应对采购程序负责;使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对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售后服务要求等内容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实行采购信息公告制度,采购有关信息应按规定在学校网站等有关网站上公布。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等原则。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严格履行合同。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采购内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付款方式、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质保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由使用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磋商拟定具体合同内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资产与设备处牵头办理,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中关键条款及金额原则上应和采购内容及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严格控制中标(成交)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确有需要变更的,需采购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由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与设备处审批;变动较大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积极督促供货商按合同内容及时供货(施工);采购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按学校采购项目验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束,验收小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再次验收。

第三十六条 验收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资产与设备处、财务处应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须将采购有关档案材料及时报资产与设备处汇总。采购工作结束后,资产与设备处负责将采购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接受审计处、纪委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校政〔20172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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