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滁州学院二级单位自主采购操作规程》《滁州学院相关采购限额标准》四项制度已经2019年8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学院
2019年9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采购工作,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进行的采购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资产与设备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以及对采购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采购资金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采购立项、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管理。
第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教务处、科技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图书馆等;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范围如下:
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家具、实验材料、教材、教学服务等项目管理;
科技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科研耗材、科研服务等项目管理;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网络运行等项目管理;
图书馆负责纸质图书资料和数字资源等项目管理;
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各工程类、日常修缮、物业服务、食堂餐饮服务、校园管理等项目管理;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采购项目按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不能确定归口部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归口部门。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自主自行采购。
第六条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省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与设备处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情况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小型工程项目、日常修缮项目及常规、通用的货物、服务,可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若干协议定点供应商,明确中标(成交)产品和服务条件,使用单位可在合同期限和协议定点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及定点产品或服务,具体 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政府采购及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比选、商谈、网络平台采购,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如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符合变更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与设备处、财务处、审计处会商,其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会商之前还应由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论证。变更采购方式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属政府采购的,还应按安徽省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资产与设备处根据采购内容、规模、范围、途径等项目特点,依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或技术成熟、简易的零星工程项目,可优先采用询价、竞价等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预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校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经领导小组初审后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及报批手续。
(二)预算金额在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校外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示及报批手续。
(三)预算金额在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学校相关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并公示后执行。
(四)预算金额在学校相关限额标准以下,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单数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进行公示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影响学校公共安全水、电、气、消防等方面的紧急维修(修缮)项目,可由管理单位选择有能力的供应商实施维修,并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项目完成后根据市场行情,由相关部门与供应商会商确定维修价。
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不可预见且影响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紧急采购项目,可参照紧急维修项目办理。
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维修(或安装)项目(如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可由相关部门直接与唯一供应商就项目需求商定价格。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经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只能由原厂维修或只能更换原厂配件的专用设备维修服务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财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与相关供应商商定最终维修价。
第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相关技术参数无可比性的货物(如服装、特殊家具、实验用动物植物、苗木等)或因货物特殊性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项目,可采取市场比选的方式,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财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市场比选小组,到有关市场现场考察不少于2家供应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涉密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财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商谈小组,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与一家或多家潜在供应商进行商谈,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参与商谈的人员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成交供应商须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网上公开发布询价函方式的询价)的学校集中采购及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经评审采购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的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同意,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有效低价”是指符合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按最低价确定供应商;
“综合性价比高”是指符合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须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学校发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和厉行节约原则编制。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要求,提出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对采购预算申请进行审核,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学校集中采购预算,经学校相关决策程序后形成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 已纳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的项目可进行采购。采购基本程序为:使用单位填写《滁州学院采购项目申请表》,归口管理部门按年度或分批次汇总、编制、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财务处确定采购资金来源后,按学校规定执行采购;
审批后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作调整的,应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报送财务处、资产与设备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应本着“优化配置、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的原则,根据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论证采购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采购预算进行内容细化,内容细化须具体到采购的品目、详细的规格及技术参数、数量、单价、总价等内容。内容应充分反映采购的种类、技术标准、关键参数以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其他具体条件,力求内容详尽、目标明确、配套资料完整,各项技术参数精准无误,数量和价格合理可信,确保采购过程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属“三重一大”审议范围的采购项目,须由相关业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按学校相关决策程序提请立项。拟采购大型仪器设备或进口设备的,须由使用单位组织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资产与设备处根据学校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安排和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在规定时间内,配合财务处通过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使用部门根据资产与设备处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求,3个工作日内提供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和相关项目的评审办法建议。
(三)资产与设备处汇总需求参数和评审办法,确定后提交集中采购机构。
(四)资产与设备处及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复核确认。
(五)资产与设备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运行规则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配合完成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使用单位推荐。
第二十五条 政府分散采购程序:
(一)使用单位根据纳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向资产与设备处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供采购项目详细需求和相关项目的评审办法建议。
(二)资产与设备处汇总需求参数和评审办法,或确定后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三)资产与设备处(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经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在相关网站上发布采购公告。
(四)资产与设备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分散采购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中业主代表由使用单位推荐;
(五)资产与设备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时间组织开标或谈判(磋商、询价)。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小组按照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有关约定进行独立评审、谈判,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完成后,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一般推荐三名中标(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六)资产与设备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网站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向中标人(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需按规定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一)使用单位根据纳入年度预算的采购项目向资产与设备处提出采购申请,并提供采购项目需求和相关项目的评审办法建议。
(二)资产与设备处(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经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确认,在相关网站发布采购公告(文件)。
(三)资产与设备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供应商报名及发售采购文件。
(四)资产与设备处(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商谈、比选)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商谈、比选)小组由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五)资产与设备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时间组织开标或谈判(磋商、询价、商谈、比选)。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磋商、询价、商谈、比选)小组按照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有关约定进行独立评审、谈判或商谈,评审、谈判(磋商、询价、商谈、比选)完成后,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一般推荐两名中标(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六)资产与设备处(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网站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向中标人(成交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学校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代理采购的项目由资产与设备处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按学校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学校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从库中选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遵循下国家招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由资产与设备处牵头,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共同进行谈判。
(二)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厂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谈判情况和最终报价,从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由使用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充分论证,由资产与设备处在学校网站进行单一来源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与设备处牵头,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参照市场情况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第三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由资产与设备处牵头,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询价小组,根据项目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定询价函,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厂商名单(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3家),并向其发出询价函;或由资产与设备处在学校网页上公开发布询价函(不少于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行报名参加报价。
(二)询价小组应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成员共同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分析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取比选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由资产与设备处牵头,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比选小组,根据项目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定比选函,由资产与设备处在学校网页上公开发布比选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行报名参加报价;或由比选小组确定被比选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出比选函。参加比选的供应商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2家。
(二)比选采购可根据项目特点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须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理由。比选小组成员共同对供应商的产品及报价进行比较分析后,按照符合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取商谈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由资产与设备处牵头,由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和相关专业人员等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商谈小组,根据项目要求和有关规定拟定商谈文件,由资产与设备处在学校网页上公开发布商谈公告(不少于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行报名参加报价;特殊情况可由商谈小组邀请供应商参加。参加商谈的供应商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2家。
(二)商谈采购是商谈小组就采购内容、价格等与供应商进行磋商,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商谈小组可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商谈采购可根据项目特点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须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理由。商谈小组成员共同对供应商的产品及最终报价进行比较分析后,按照符合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采取网络平台方式采购的,可在学校的网络采购平台或经学校认可的第三方网络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具体按学校网上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评审(谈判、磋商、比选、询价、商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评审(谈判、磋商、比选、询价、商谈)方法应当依法选用,不得妨碍或者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不得排斥潜在供应商,并最大程度维护学校利益;评标委员会或评审(谈判、磋商、比选、询价、商谈)小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进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及验收
第三十七条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由使用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磋商拟定具体合同内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由资产与设备处牵头办理,学校集中采购和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第三十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积极督促供货商按合同内容及时供货(施工);采购项目合同执行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按学校采购项目验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相关大型或者复杂项目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 验收结束,验收小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再次验收。
第四十一条 验收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资产与设备处、财务处应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中提及的“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和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