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滁州学院2020-2021年度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澄清答疑:
一、问:招标文件第16-17页“投标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须在近三年(从开标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来未受到财政部门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需提供地市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我单位注册地在北京,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不予出具相关证明,请问自行承诺无相关处罚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是否可以?
回复:自行承诺无相关处罚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问:招标文件第18页“拟派审计组人员”评分细则:“拟派进点审计组成员中每有一个成员具有参与过省审计厅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高校相关审计项目经验的得2分,本项满分4分。”请问“省审计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包括省教育厅?
回复:不包括省教育厅。
以上内容与原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公告内容为准,其他内容均执行原招标文件,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内容为准。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投标人不及时关注通知,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特此通知!
采购人:滁州学院资产与设备处
招标代理公司: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9日
滁州学院2020-2021年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答疑文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