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24〕70号)
  发布时间: 2024-11-08 作者: 浏览次数: 22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招标采购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外,受学校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入围工作由学校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组织实施,可根据实际需要遴选若干家入围,每轮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因上级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库的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备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固定场所,并具有完成项目代理全流程必需的相关软硬件设施;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各类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有多年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工作经验;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校与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业务范围、权限、合同期限、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七条 在采购代理机构协议期内,学校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项目,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补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入围代理机构尚无资质或能力承接的采购项目,学校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有权委托符合项目要求的其他代理机构代理相关项目招标采购事宜。

第八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采购项目分配和项目考核工作。

第九条  采购代理业务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采购代理服务的质量、效率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定期将业务的分配情况在采购领导小组会议上汇报,接受监督。

第十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时,应做好委托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二)提供项目招标采购前期咨询服务工作,依法编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三)依法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组织接收投标人报名及接收申请资料,审查投标人报名资格;

(四)依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及整理答疑纪要文件,并及时发布答疑澄清公告;

(五)提供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咨询服务工作;

(六)落实开评标场地,依法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出具评审结果报告、发放评审等相关费用;

(七)协助处理中标(成交)公示期质疑(异议)和投诉,组织专家对质疑(异议)内容的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中标(成交)人与学校签订合同;

(八)依法办理招标采购活动备案事宜;

(九)整理招标采购文件、评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并于项目公示期结束后交学校存档;

(十)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国家相关标准保存存档。

(十一)处理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服务期内须服从学校的日常业务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徽省相关政策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学校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1个月;已影响了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暂停其项目委托36个月。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影响采购项目质量和效率的;

(二)编制审核采购文件出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

(三)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采购项目质量和效率的;

(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和评审过程进行文字和全程音像记录,或文字和音像记录不全、不清晰可辨;

(六)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七)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八)未妥善保管或及时移交委托项目资料或委托项目资料不全、不规范、不清楚或错漏等现象;

向中标成交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十)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有权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履约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的;

(三)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四)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或在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八)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九)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对代理机构实行履约期考核和单次考核,采取“一项目一考核”。每个采购项目完成后,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项目单位根据《滁州学院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考评表》(附件)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单次考评不合格达3次(含)以上的,或因代理机构原因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合同期履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对合同期履约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服务期满,再次采购未能入围的代理机构,尚有委托项目未完成采购的,由原代理机构继续完成。

第十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附件:滁州学院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项目考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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