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根据《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24〕11号)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校内采购,是指学校统一采购和二级单位自主采购,学校进行的校内采购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校内采购主要采用比价、比选、商谈、唯一来源、校内框架协议、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也可参照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一)比价是指供应商根据比价通知的要求,提交一次不得更改的价格,按“有效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比选是指供应商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按“综合性价比高”原则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三)商谈是指就采购内容、价格、方案等方面与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按“综合性价比高”原则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唯一来源采购是指因条件限制或特殊情况,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五)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通过公开征集程序,学校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并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用户单位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具体按照校内框架协议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上竞价是指在学校网络采购平台或经学校认可的第三方网络采购平台进行比价,按“有效低价”原则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具体按学校网上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效低价”原则是指符合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按最低价确定供应商;一般采用低价优先法作为评审方式。“综合性价比高”原则是指符合项目实质性需求的前提下,选择综合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评审方式。
第五条 校内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办理采购方式变更手续;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商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实施单位根据采购内容、规模、途径等项目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兼顾采购效率和采购成本,依法依规选用适合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七条 校内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唯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技术要求唯一,市场上只有唯一制造商或服务商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二)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采购教学、科研专业类软件(非通用类、定制类的)以及专业数据库资源,且唯一能满足使用要求的;
(三)配套设备及配件必须保持与原有设备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四)仪器设备只能由制造厂商或者其唯一授权的维修机构(非代理机构)实施维修的;
(五)垄断行业的安装(或改造)项目(如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只有唯一指定供应商满足要求的。
第三章 采购方式的程序及规则
第八条 校内采购项目采取比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学校指定平台发布比价公告(文件),从比价公告(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比价公告(文件)应当要求参加比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唯一价格。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按低价优先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校内采购项目采取比选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学校指定平台发布比选公告(文件),从比选公告(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比选公告(文件)应当要求参加比选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唯一价格。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校内采购项目采取商谈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学校指定平台发布商谈公告(文件),从商谈公告(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评审小组可就采购内容、价格、方案等方面与供应商进行多轮商谈。评审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商谈,并给予所有参加商谈的供应商平等的商谈机会。
(三)供应商应当按照商谈情况提交新一轮响应文件或报价,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交的最后响应文件或报价,按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校内采购项目采取唯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由5人及以上专家论证,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由3人及以上专家论证,论证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论证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网站进行唯一来源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采购。
(二)符合本细则第七条(四)款所述情形的,可不进行论证、公示。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符合本情形的,由项目单位提交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直接组织实施;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符合本情形的,由项目单位提交申请,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直接组织实施。
(三)评审小组与唯一来源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确定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 低价优先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第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应以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30%-60%,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为10%-30%,工程项目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原则上不低于30%。
第十四条 校内采购项目有关信息应按规定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比价公告(文件)、比选公告(文件)、商谈公告(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等。
第十五条 公开发布采购公告的校内采购项目,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在学校指定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不低于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及联系方式、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等。
第十六条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需要对已发出的比价、比选、商谈公告(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该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平台发布公告,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十七条 在校内采购项目比价、比选、商谈活动中,符合《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九条情形的,由评审小组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书面确定采购文件无歧视性和排他性条款的,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可继续执行采购。如合格供应商为2家的,可采用原方式继续开展评审,如合格供应商仅为1家的可转为唯一来源方式执行采购。
第十八条 校内采购项目范围内,技术参数无统一标准描述的货物、服务(如特殊家具、实验用动物植物、苗木、搬迁等)或因货物特殊性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项目,可采取市场比选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采用市场比选的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市场比选小组,采用现场比较不少于3家供应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采用市场比选的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同意,由项目单位牵头,相关专业人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市场比选小组,采用现场比较不少于3家供应商,按“综合性价比高”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须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详细描述选择成交供应商的理由。
第二十条 校内采购项目中符合《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六条第(三)款情形的紧急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报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成校内3人以上单数的紧急采购小组,选择有能力的供应商直接谈判确定价格及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且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除省级批量采购、定点采购、框架协议和学校确定的统一采购外),由项目单位按照本细则实行二级单位自主采购。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二级单位自主采购的责任主体,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及申报;
(二)负责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编制及论证;
(三)组织实施二级单位自主采购;
(四)负责二级单位自主采购合同的签订、备案和履约工作;
(五)负责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的验收、资产登记、报账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自行直接采购。项目负责人对采购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须由项目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会议研究内容包括:采购内容、主要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预算金额、经费落实情况、采购项目负责人、采购小组成员、采购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实施程序:
1.项目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研究同意。按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研究情况,成立3人及以上单数的采购小组。
2.项目单位填写《滁州学院二级单位自主采购立项表》,经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审批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备案后,方可执行二级单位自主采购。
3.采购小组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文件)。
4.采购小组组织项目评审,填写评审记录。
5.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6.签订采购合同。
7.履约、验收并填写《滁州学院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验收单》。
8.资产入账、报销付款。
第二十六条 二级单位自主采购方式按本细则第二章、第三章执行。拟采用唯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由二级单位在实施采购前,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要求组织论证,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后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二级单位采购项目所有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按照“一项一档、应入尽入”原则建立采购档案。采购档案应能完整、准确体现采购过程。采购档案保存期限按照《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项目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确定的采购小组应规范执行自主采购的全过程;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自主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对自主采购项目承担监督管理责任。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维护学校利益,规范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比价、比选、商谈、唯一来源采购的评审小组为不少于3名(含)单数人员组成。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评审小组的经济、技术类专家数量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经济、技术类专家一般应从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或安徽省综合评审专家库等专家库中产生;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二级单位自主采购项目采购(评审)小组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组建。
第三十条 校内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的时限、方式、条件等参照《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执行。涉及采购程序的询问、质疑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答复处理;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方面的询问、质疑由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答复处理。投诉事项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项目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校政〔2019〕85号)、《滁州学院二级单位自主采购操作规程》(校政〔2019〕85号)同时废止。
附件:滁州学院校内采购限额标准